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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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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出处 《广东审计》 1995年第7期41-4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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