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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审计中发现的偷逃税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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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时,故意低报实际投资额,甚至以零税率的项目骗取立项,待建设时再改变用途。竣工结算后,又不如实申报,从而达到少计或不计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目的。
作者 马海南
机构地区 惠州市审计局
出处 《广东审计》 1996年第8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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