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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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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审计机关在办理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事项时,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党委、政府书面通知要求办理交办事项。第三条审计机关对党委、政府交办的法定范围内的事...
出处 《广东审计》 1996年第11期44-4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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