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解释三》中的第六条与第七条内容已经作出了明确的指示,夫妻间对于财产的赠与如果与社会上普通人之间的赠与实行相同的规定,那么很大程度上就忽略了夫妻之间所存在的家庭的伦理性以及身份性的独特性,有时候看上去公平的制度,其实已经剥削了法律法规对于婚姻事件中相对弱者的维护,所以,从立法设计、司法解释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着手进行法律法规的完善与整合就显得很有必要,本文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财产中"赠与"的规定进行反思。
出处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7年第2期41-42,共2页
Industrial & Science Tribu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