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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不应有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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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刘某是某校大二在读学生,暑期他在某超市找到了一份兼职促销员的工作。超市方和其约定:试用期2周,每天工作3小时,工资一结,试用期工资300元,转正后600元。整个暑期刘某在该超市共做了3周的促销工作,但超市却一直拖着没有发工资。刘某向司法所咨询,司法所认定其合法权益被侵犯,建议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出处 《农家致富》 2017年第6期56-5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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