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十三世纪起,欧洲各主要国家的立法者相继在刑事证据立法上确立了十分精确的证明力等级体系,详细规定了每种证据形式的可采性、不同种类证据在诉讼中的证明力以及证据间出现证明力冲突时的优先取舍问题,即所谓的法定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包括三项核心内容:其一,法定的证据形式;其二,法定的证明力规则;其三,刑讯程序中酷刑的应用。法定证据制度在欧洲运行了数个世纪,受到了诸多质疑和批判,但不少反对意见系建立在对该制度误解的基础之上,应予以澄清。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7年第3期76-76,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