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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被害方的金融欺诈类犯罪中“因果关系”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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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范某系重庆市某火锅餐饮企业负责人.2016年1月范某为扩张连锁门店拟向银行申请贷款.找到A商业银行重庆分行信贷员杨某帮忙.并送给其好处费1万元请其关照。由于无资产可供担保.范某便将伪造的虚假房产证明(杨某并不知情)提交给A银行申贷.在该笔贷款的审查中.杨某因收了范某的好处费。未对申贷资料实地查勘便出具了授信审查材料.最终A商业银行根据授信审查材料决定发放100万元贷款资金给范某。
作者 叶青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7年第4期46-50,共5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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