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合同行为的日趋广泛,利用合同形式诈骗钱财的犯罪活动屡见不鲜。在办理经济合同诈骗案件中,有的行为人因自己控制的A公司需要资金,利用自己控制的B公司进行合同诈骗,而诈骗款主要为A公司使用。司法机关对B公司"钓鱼式"合同行为是否构成单位犯罪或A、B两个公司是否构成单位共同犯罪的法律认知不统一,进而在罪与非罪问题上有较大分歧。自1997年刑法确立单位犯罪制度以来,理论及司法实践上对于单位犯罪及单位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至今尚未完全厘清,使得实践中对于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颇感棘手。鉴于此,本文就上述特殊情形下A、B两个公司的"钓鱼式"合同行为能否认定为单位共同犯罪进行探讨。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7年第4期70-74,共5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