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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治昌明,奠基于私法发达,更有赖于公法兴盛。自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以来,公、私法的划分几经沉浮,到近代终于成为欧陆法制的原则和法学研究的前提。即使以普通法为传统的英美法系,甚至一度与西方法制决裂的前苏联及东欧诸国,在当代也无力抗拒公、私法的划分。
出处 《公法研究》 2002年第1期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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