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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审查边界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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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公证审查的边界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普遍认为我国公证制度为实体性公证制度,公证证明的对象必须达到客观真实。201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其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证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致使公证书错误或者不真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证机构有过错。
作者 刘超
出处 《中国公证》 2017年第2期12-12,共1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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