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期,上海、江西、重庆等地工商部门试行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将其作为市场监管领域创新监管理念、丰富信用监管体系、升级消费者权益保障手段、推进市场监管社会共治格局的实践探索。消费投诉信息,符合政府信息的要素要求,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本质上属于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畴。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制度具有相关的理论依据和法律法规依据,具有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需要、体现市场监管理念的创新和市场监管水平的现代化、提供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共治格局基础等方面的制度价值。
出处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17年第1期57-62,共6页
Research on China Market Regulation
基金
国家工商总局2016年度课题"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效果与影响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