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誉对商业银行的价值体现在创造经济价值和增强核心竞争力两个方面。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商誉权缺乏独立的法律地位以及商誉侵权主体范围狭窄、行为类型单一、赔偿范围不明确等立法缺陷,致使商业银行的商誉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商业银行有必要通过推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增强商誉保护意识、将商誉风险纳入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推动商誉保护外部环境的优化等措施,加强商业银行商誉的保护,充分实现商誉的价值。
出处
《改革与开放》
2012年第01X期11-11,共1页
Reform & Openn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