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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应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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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来定罪是法官的事儿,作为律师来定罪与职能相悖,但不定又不行,为什么呢?原因一则名为"两名制作小广告者被判刑"的报导所引起的。广告人编辑部的编辑们为此争论不休。报导的内容是这样的:八月份,某市区人民法院以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判处薄某和刘某两被告有期刑各1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去年8月至9月间,有市民举报:有人在某市区散发"复方锁阳补肾胶囊"导读报,宣传内容淫秽不堪。散发者无孔不入,不但在北京路、黄土坡、鱼翅路、丰宁小区等地的多家药店门前向过往行人散发,而且把淫秽色情的导读广告从居民门缝中塞进家里。为此,市公安局和工商局成立专案组,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于去年9月19日在黄土坡一药店抓获了正在散发导读报的曾某(另处),捣毁了制作窝点,并抓获蒲某、刘某。经审理查明:去年8月,蒲某、刘某分别利用自己非法开办的印刷厂。
作者 穆本
出处 《声屏世界(广告人)》 2001年第6期97-98,共2页 Voice & Screen 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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