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到企业单位参加实习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但是关于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参加实习劳动时,对实习生的劳动保护却是缺失的。当实习生在劳动过程中遭遇因工作而受到的健康伤害,却无法得到正式职工同等的工伤认定和保护。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问题认定为实习生缺乏劳动主体资格,因此不属于劳动者,处理时倾向于依据民事侵权处理而非工伤。事实上否定实习生的劳动主体资格既不合法理也不符合社会整体效益。
出处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7年第1期37-40,共4页
Journal of Henan Radio & TV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