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383条贪污贿赂犯罪做了创造性修改,在中国刑法中首次设置了终身监禁措施。从立法精神上看,此项规定是对贪污受贿犯罪慎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政策导向和从严惩处贪腐犯罪高压态势下产生的宽严相济的刑法措施,并且由白恩培案、魏鹏远等贪污贿赂案可以看出,该措施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其适用空间和必要性。然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终身监禁措施存在诸多立法和实践上的漏洞,其能否发挥限制死刑的积极作用仍存有争议。首先,终身监禁的法律性质不是无期徒刑的一种,而是死刑缓期执行的特殊方式。其次,在具体适用问题上,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从定罪量刑的标准、从轻减轻的情节设置等方面综合比较,只有在参照旧刑法规定量刑为死刑立即执行时,终身监禁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寻租"空间的产生主要原因在监管执行部门的管理疏漏,绝对的终身监禁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贪污贿赂罪犯服刑期过短的问题,因此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应在适用过程中开放保外就医的特例。最后,从应然角度出发,由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再犯可能性极小,对其设置终身监禁措施既无法达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也存在同一量刑情节重复评价的嫌疑。绝对的终身监禁事实上是比死刑更残忍的刑罚措施,我国终身监禁不具有脱离死刑单独适用的独立性,况且终身监禁的广泛适用也会影响监狱管理的效率。因此,如果不对现行刑法规定的终身监禁措施修改完善,其不仅不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而且在未来也不能成为废除死刑的替代措施。
出处
《知与行》
2017年第3期62-67,共6页
Cognition and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