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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推进从严管党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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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突出监督主体的责任,强调“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作为省分行党委委员,笔者理解“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就是要履行好“一岗双责”,即既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要把责任记在心上、扛在肩上,
作者 杜洪星
出处 《农业发展与金融》 2017年第3期62-63,共2页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and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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