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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豆芽”案件的刑事法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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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几年来,全国审理判决“毒豆芽”案件近千件,大多数都是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的、然而一些专家和行业人士认为,含有6-苄基腺嘌呤的AB粉和无根素等物质不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此类豆芽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一律认定无罪。但6-苄基腺嘌呤是一种低毒农药,是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的农药,无论将豆芽制发过程理解为种植还是食品加工过程,添加含有6-苄基腺嘌呤的AB粉或无根素的行为,都应该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作者 李燕华
出处 《天津检察》 2017年第1期27-30,共4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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