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几年来,全国审理判决“毒豆芽”案件近千件,大多数都是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的、然而一些专家和行业人士认为,含有6-苄基腺嘌呤的AB粉和无根素等物质不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此类豆芽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一律认定无罪。但6-苄基腺嘌呤是一种低毒农药,是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的农药,无论将豆芽制发过程理解为种植还是食品加工过程,添加含有6-苄基腺嘌呤的AB粉或无根素的行为,都应该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出处
《天津检察》
2017年第1期27-30,共4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