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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可申办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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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发布《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明确增设医学检验实验室等5类医疗机构类别,删除了原《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内容。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时配发的解读,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的条件,将重点围绕医疗质量和安全,注重审查申办者的办医条件和资质,
出处 《中国卫生人才》 2017年第4期4-4,共1页 China Health Human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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