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环境侵权理论为视角,针对耕地镉污染治理责任研究不足,在分析污染成因基础上,区别工矿与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农业生产主体、农资生产商三类侵权主体;通过类型化方法,以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双重维度将侵权主体责任划分为四种情况,即惩罚性赔偿、一般性赔偿、惩罚性补偿、一般性补偿。为处理环境侵权理论争议提供参考,有利于落实"污染者治理"的环境保护原则。
出处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1期37-42,共6页
Journal of Northea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农业部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项目子课题"农业种植结构调整激励补偿政策研究与示范"(201403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