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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政策问答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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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药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作为持有人的,是否可以自行销售所持有品种?答:药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作为持有人的,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可以自行销售所持有品种;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应当委托受托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代为销售药品,约定销售相关要求,督促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落实药品溯源管理责任。
出处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17年第2期42-43,共2页 China Food & Drug Administration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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