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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约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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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2月29日以粤食药监局健[2016]281号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促进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高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及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及《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出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第2期86-8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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