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治行政语境下的法不仅靠"制定",而且靠"养成";不仅因"确认"、"认可"而有效,而且因"确信"而有效;不仅表现为"条文法",而且更加注重"理念法";不仅是"强制规范",也可以是"弱强制规范"和"合意规范";不仅由"代表制定",而且可以"合意形成"和"参与制定";不仅"权力生法",而且"权利生法"。当下行政合法性判断应采用合法、法定、适用法律、法规的复合评价标准体系,并以"违反法律"取代"适用法律、法规"作为行政诉讼判决理由。法的执行方式应涵盖依法、参照、引用、不抵触、援引等多种样态。
出处
《东岳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151-160,共10页
DongYue Tribune
基金
山东省社科规划重点项目"具体行政行为跨程序拘束规则研究"(项目编号:13BFXJ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