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质诘问权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它的确立以发现真实为目的,是被告人辩护权的体现。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国家均在不同程度上确立了被告人的这一权利,与其成熟立法及实践经验相比,我国在制度上尚未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在实践中以证言笔录代替证人出庭作证,在立法上未赋予被告人对质诘问权。针对我国之制度障碍及立法疏漏,宜在立法中确立直接言词原则,规定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最终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质诘问权,帮助法官发现案件真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出处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112-118,共7页
Theory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