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审判中心主义是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世界两大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活动大都体现了这一原则。审判中心主义意味着诉讼活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围绕审判而构建和展开。检察机关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应当更新观念,采取有力措施革除侦查中心主义和卷宗中心主义的弊端,发挥公诉的龙头作用,推进侦查程序和起诉程序的法治化,并在诉讼监督上立足重点,做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136-142,共7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我国侦查权程序性控制的困境与出路研究"(15BFX069)
中国海洋大学"繁荣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工程"资助项目"刑事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问题研究"(20161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