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中国农村土地公有制最为根本的表现形式。但这一制度并不是一种事先设计好的制度,没有完备的理论和法律基础。因此,"集体"概念在法律体系中界定模糊,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清甚至缺位。当前,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新一轮土地改革势在必行,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相关法律进行语言逻辑分析,厘清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中的"集体"概念,确认和重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229-233,共5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法语言为中介的法思维和法存在的关系研究--以土地法为例"(09BFX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