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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地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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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2年农民人均负担44.37元,占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69%。 1993年8月1日地区行署发布了桂林地区行政公署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9月21日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发出通知,宣布:地区本级取消涉农负担项目22项。并在《漓江日报》上报道两次,接受群众监督。6—10月我地区所属的10个县宣布取消农民负担项目共485项。 1993年10月21日桂林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出《关于开展减轻农民负担试点工作的通知》。至今,已有龙胜、恭城、灌阳和平乐四县为1994年在各县实行农民负担登记手册管理制度积累了经验。
出处 《广西农村经济》 1994年第2期53-5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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