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历史上专门筹建和设立行政审判机构的时代当属民国,启动于清末效仿日本而酝设的行政裁判院,真正实践于北洋政府,建立了近代中国第一个行政审判机构——平政院,在中国行政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国民政府时期,随着法律现代化的推进和政治体制的变迁,行政审判机构的重建进入了官方和学界的视野。经过反复的论争之后,行政法院单独设立最终占了上风,并且存续15年之久,是中国近代法制最完备的行政审判机关。民国时期三个不同历史阶段的行政审判机构应时而生,顺势变迁,对于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与民众权益的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
出处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7年第2期92-100,共9页
Social Sciences in Heilongjiang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国时期行政权力制约机制研究"(14FFX026)
2014年度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司法管理制度改革与法治江苏建设"(2014ZDIXM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