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业主委员会是存在于城市商品房小区的居民自治组织。与农村的无主体熟人社会不同,城市基层社会基本上是一个陌生人社会,具有异质性特征。在新兴的商品房小区,这种异质性更加明显。而作为协商民主组织形式的业主委员会,具有克服行政民主弊端和主体性困境的优势,与基层协商契合性强,同时具有较强的协商制度运作逻辑。现在小区协商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要使业主委员会进一步发挥其社区治理作用,必须发挥业主委员会的协商的主导作用、创新和引进协商民主制度和方法。
出处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7年第2期51-53,62,共4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Jiamusi University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构建和完善协商民主体系及运行机制的案例研究"(14CKS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