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涉众型金融犯罪除具有刑民交叉这个根本特征外,还有金额大、受害人多、受害人自身有过错、涉案地域广、案件处理周期长等特点,其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还包括受害人的财产所有权。现行金融类案件的处理往往强调"先刑后民"的原则,重视刑事惩罚而忽视了受害人权利的救济,甚至人为地耽误了受害人权利救济的最佳时机,因此有必要对"先刑后民"这一司法实践中的原则进行反思,这一原则并非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原则,错误地坚持这一原则势必带来受害人权利救济的困惑。处理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应该坚持个案分析,综合运用各项原则,注重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彰显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实现法治社会。
出处
《武陵学刊》
2017年第2期48-52,共5页
Journal of Wuling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三公’经费法治理论与实证研究"(14BFX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