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国受其公法理论和"法治国"思想的影响,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相当广泛,根据德国《行政法院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几乎除了宪法性质的所有公法争议都纳入了行政诉讼范围,这样的规定对于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有重要作用。学习和借鉴德国关于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增加可诉行政行为并建立更为科学的诉讼救济制度对研究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积极意义。
出处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第1期11-14,共4页
Journal of Wuhan Technical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