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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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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营农垦企业和其他全民所有制企业一样,在职工生育、疾病、工伤、年老、医疗、死亡等方面的劳动保险待遇是按照国家的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的。近几年来,各地农垦企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进行了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的参加了所在地区的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有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作者 谢洪钧
机构地区 农业部农垦司
出处 《中国农垦经济》 北大核心 1992年第2期13-14,共2页 China State Farms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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