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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合资前股东所负债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浅析荣泽公司在机械厂诉二印厂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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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对合资前股东所负债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浅析荣泽公司在机械厂诉二印厂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的诉讼地位胡建忠一、案情且988年6月11日,武汉市第二印染厂(简称二印厂)与黄石市纺织机械厂(简称机械厂)签订了(88)黄字第67号合同,合同约定;机械厂供给...
作者 胡建忠
出处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CSSCI 1994年第3期53-55,共3页 Journal of Central Leadership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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