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实现以最小的司法资源投入收获刑事诉讼效益的最大化,我国开展了有关刑事案件分流程序的探索。但是从当前分流机制的实际运行来看,过度集中于庭审的简化方面而审前分流和繁简分化的程度不够,表现为辩方程序参与不足和控辩双方程序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分流效果有限。通过结合心理学的理论分别对人们公正的认知和控辩双方在程序中的心理进行分析后不难发现,增强程序参与、提升控辩双方积极性应为刑事程序分流机制的核心。为实现这一点则需要改革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计科学合理的分流层级、引入协商程序,并通过各种程序"转向"以及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保障被告人参与协商的积极性,同时注重被告人权利保障以及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实践。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第2期36-41,共6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