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性帮助行为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权衡同一行为中的两种不同属性,准确判断出可罚的中性帮助行为。中性的帮助行为是否成立帮助犯,应该以帮助犯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在客观上必须强调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及特定犯罪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在主观上必须存在对特定犯罪的帮助故意。然后,还必须从容许的危险角度,结合比例原则,综合判断是否存在排除不法的事由。在我国刑法相关条文中,对中性帮助行为成立帮助犯,设置了比一般帮助犯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第2期66-71,共6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