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其一、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符合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依法有据。选举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四十六条详细规定: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可见,选举委员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这种方式依法有效,完全符合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7年第4期30-30,共1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