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寻衅滋事罪第一款"随意殴打他人"的条款在认定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该罪的主观要件构成,理论和实务的认定标准莫衷一是。在寻衅滋事行为、一般治安违法行为以及故意伤害三者之间应当构建一个具体的区分标准。寻衅滋事罪对于其他相关罪名具有一定补充性,譬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又是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情形。在认定随意殴打性寻衅滋事罪时应当对该条款的"随意"进行严格把握,以及对"流氓动机"进行正确理解。常见的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一般言辞证据较多,在证据的采信上也应进行正确把握。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第2期36-39,共4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