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惩罚性赔偿滥觞于18世纪的英国,自Huckle Money一案以后便被广泛援引。近年来,这一制度逐渐被大陆法系学者所重视。随着时代的更迭,其范围与适用对象也不断拓宽,更被我国相关立法所借鉴,表现在当前诸多规范性文件中。我国正处于民法典编纂伊始,部分学者呼吁将惩罚性赔偿纳入到民法典体系之中。从惩罚性赔偿制度产生的社会环境、惩罚、遏制、激励功能及其权利属性维度进行探析,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暂时不宜将惩罚性赔偿制度纳入民法典体系之中。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第2期61-63,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