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5月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可以执行唯一住房的法定情形,为强制执行唯一住房扫清了法律障碍,有效平衡了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的居住权和债权。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对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界定不明、对强制过户和迁出的程序无法定依据的情形。通过厘清"唯一住房"的概念,了解强制执行唯一住房的立法沿革,并通过引入廉租住房机制和建立健全强制过户和迁出的法定程序,来进一步完善当前立法规定。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第2期100-103,共4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