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0年至2016年因受贿罪被判处刑罚的41位省部级官员的案件,反映出我国受贿案件的量刑,存在着死刑被虚化且排除死刑适用的理由不充分、数额在量刑中的作用日益淡化、酌定量刑情节的具体评价标准失范、缺少对其他量刑情节的必要关注、不同地域法院量刑差异过大的问题。应当对受贿罪量刑实行双轨制,明确有期徒刑的数额上限并延长刑期上限,以量刑规范的形式确定各类法定情节的量刑幅度,其他量刑情节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严格限制受贿案件的异地审判。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7年第5期47-50,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