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学章程的合法性不仅来源于法律的授予,还由遵守它们的人们所赋予,应是相关自由平等的利益主体基于权利和理性经过普遍民主协商的结果。章程制定主体恪遵"依法制章"的原则使大学章程获得了法律层面上的合法性,却相对忽视了协商民主作为大学章程合法性另一重要来源的事实和依据。章程协商机构地位不受重视、政府与师生基本被排除在章程制定主体之外以及公共理性审视不足成为建构大学章程合法性的羁绊。唯有深度融入协商民主理念与实践,凸显大学章程的协商性,大学章程才能获致合法性和正当性,才能担纲起为大学治理和善治提供合法性依据和制度支撑的使命。
出处
《高教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22-28,共7页
Higher Education Exploration
基金
江苏高校教育学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