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近年来受到我国刑法学界的广泛诟病,但由于现实的紧迫性及可操作性不足等原因,对其批判的影响力有限。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巨大的作用,但在现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制下,带有某种原罪的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和制度创新受到阻碍。刑法学者通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诊断",可以剖析出该罪名目前"所患何病"及以往学者为其开出的包括废除论和限缩说两种"药方"。在人类面临风险社会的当下,彻底废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忽视了实践中恶性非法集资的危害,因此限缩说应当得到提倡,但是从适用路径上应当进一步限制。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第1期24-27,共4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