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英国为起点,美国污点证人的刑事豁免制度经历了完全的罪行豁免、证言豁免到后来的派生豁免,经过实践检验的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在域外已经日趋成熟,然而我国在部分案件中却面临着污点证人有可能出庭,但由于其自我保护的原因不愿作证的矛盾。该制度在我国具备存在的条件,在利益权衡与反对自证其罪的要求下,加之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在相似的制度中作出了规定,该制度的构建也并非不可能,只要规范适用该制度的条件,加强违规的救济,相信这一既保护人权又能提高司法效率的制度能被应用到实践中去。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第1期80-82,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