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大规模的法律移植过程中,什么能够影响到司法实务的进程?尽管把规范框架和组织结构翻译成外国法律文化有点困难,但更困难的是裁判形成的方法、手段和工具的翻译。本文首先,揭示了法律史学家如何重构法律实务中非成文的方法。其次,探讨了19世纪晚期法国和日本的情况。从中力图证明:由于裁判形成的方法主要依赖于社会化、惯习和经验,因而在日本着手依据法国模本缔造本国法院系统时,它们是不可翻译的。这种不可翻译性会造成一个间隙,对此,只有从以惯习为基础的本土经验上去创造来填补。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CSSCI
2016年第2期113-127,共15页
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