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的审前刑事检察权既有行政职权特点,又具有法律守护的司法特征。检察机关左右互博,难免负面效果:尤其是为追求效率而轻视司法公正的苦果。事实上,当审前刑事检察权的法制监督体制存在以地方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致使审前刑事检察权的地方化、行政化、检察机关内部领导监督体制失灵、人民法院监督依据不足等体制弊端的情况下,审前刑事检察权被搁置或不法使用所导致的社会荒唐现象就常常成为社会的诟病。对此,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对审前刑事检察权的有效监督的制度体系,不失为审前刑事检察权法制监督制度强化的一种选择。
出处
《前沿》
2017年第1期62-67,共6页
Forward Position
基金
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食品安全的行政
社会监督协调保障机制研究"(15YJA820021)的部分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