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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经营性收费监审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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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营性收费的管理,制止乱收费,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稳定市场物价,保障我市经济建设快速、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经营性收费,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性收费,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以盈利为目的,在一定的场所,利用一定的设备、工具。
出处 《广西物价》 1995年第1期44-4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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