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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港口费收属国家定价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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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交通部、计委最近发出通知明确;外贸港口费收属国家定价范畴,生产、经济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国家计委和交通部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变动,无权解释《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并变通。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港口外贸运输正逐步走向市场。在经济转轨的过程中。
出处 《广西物价》 1996年第9期45-4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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