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社会治理中的强势话语,社会自主性的生成一直备受推崇。然而。社会自主性绝不等同于个体理性下的社会主体性。而当前盛行以个体理性为导向的价值主张.将社会自主性等同于治理活动中的社会中心主义,并借助“基于国家理性的狭隘性批判质疑国家的治理资格”、“权力生产的线性思维”、“治理系统的科学主义倾向”的思维来理解社会自主性的意涵,这显然是不正确的,这种思维取向不仅将国家和社会二元关系对立起来,更不利于社会自主性的生成。相反,关系理性导向下的社会自主性在“国家理性认知”、“权力生成逻辑”和“治理的伦理旨趣”等方面全方位超越了个体理性的思维误区,是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观的价值导向。基于关系理性的价值导向,要在融合“国家与社会关系”、“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个人与个人关系”的基础上来推动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这无疑也是社会自主性实现的必然选择。
出处
《理论建设》
2016年第5期57-63,共7页
Theory Construction
基金
安徽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重点项目: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创新研究(编号:SK2016A0295)
安徽理工大学社科联重点项目: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社会公德建设(编号:XSK2015-20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