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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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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社部发[2017]14号)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菇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名,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失业保险总费率已降至1%的省份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执行。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17年第2期34-3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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