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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申请子女抚养权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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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原告何某与薛某某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4年3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随被告薛某某共同生活,何某自2014年3月起给付子女抚养费300元至孩子高中毕业止。家庭债务5万元由何某偿还。何某在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仅给付婚生女抚养费900元,家庭债务也没有偿还,为避免损失扩大,薛某某代为偿还何某应偿还的家庭债务5万元。
出处 《党的建设》 2017年第4期55-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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