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都对见义勇为给予了一定的保护性规定,但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没有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统一立法,国家缺乏统一的法律保障机制。通过研究安徽、云南、北京、江苏等地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存在的差异,阐述了见义勇为行为的时代内涵和对建设文明社会、和谐社会以及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作用,揭示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条件不统一、补偿制度不统一、法律救济缺乏强制性以及私法救济不足等缺陷,并基于此提出统一立法、确立国家补偿责任、保障救济经费来源等建议。
出处
《宿州学院学报》
2017年第2期5-9,共5页
Journal of Suzhou University